关于实施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通卫【2003】42号)精神,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行医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决定在全市实施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分管理对象
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记分标准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
1.违反《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分别受到行政处罚的;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给他人或临床医技科室承包(租)给个人经营的;
2.任用非卫技人员或聘用未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3.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执业登记事项(医疗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等)的;
4.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设置医疗机构的;
5.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发生重大医疗缺陷隐瞒不报的;
6.隐匿、仿造或者擅自销毁病理及有关资料的;
7.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使用过期或被吊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4~8分:
1.聘用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不符合职业注册地点、执业科目、执业类别的;
2.医疗机构的制度、职责不健全的;首科首诊负责制、病历书写制度、查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病危病重讨论制度等关键性制度不落实的;
3.用人物传记、新闻、健康讲座、健康热线等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或擅自变更医疗广告内容的;
4.不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的;
5.发生二级医疗事故的。
(三)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记3~5分:
1.开展或参与未经批准的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2.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须经批准的手术、治疗、检查项目的;
4.未经批准设置发热门诊、违规接诊发热病人、擅自截留发热病人的;
5.发生三级医疗事故的;
6.检验科未按要求开展室间、室内质控或质控未达标准的。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3分:
1.不认真执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及职责的;
2.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报告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3.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有投诉经查确有明显医疗缺陷的;
4.未按要求保存医疗文件的;
5.抢救设备、药品、器械等未处于应急状态的;
6.医护人员防护用品不到位或穿戴不符合要求的;
7.环境、物品、器械消毒不规范或达不到要求的;
8.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记分管理方法
(一)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由局医政科按规定累计记录相应分值,一年内记分达10分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医疗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报局医政科,拒绝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的,暂缓校验执业许可证1-3个月。
(二)一年内记分达20分以上的,其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报局医政科。
(三)一年内记分达30分以上的,暂缓校验执业许可证1-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由该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医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相关专家重新审核(评审费由受评医疗机构支付),合格后方可执业。
(四)暂缓校验许可证期内,医疗机构须停止执业,暂停执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每年记分达30分以上并且连续两个年度或限期整改后审核仍不合格的,给予注销相关执业科目或吊销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情况将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记分情况通报样表启东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医疗机构记分情况通报样表
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在医疗活动中,不规范诊疗行为如下:
1.
2.
3.
4.
5.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共记_____ 分。
特此通报。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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